1、《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9日正式通过,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单位和个人拒绝按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个人可罚款不超过1000元,单位可罚款不超过3万元;餐饮服务提供者向消费者主动提供一次性餐具的,可罚款500到5000元;混装混运的,可罚款1万元到5万元。
2、《长沙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经长沙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长沙、株洲、湘潭三市跨区域协作处理生活垃圾的,由三市人民政府共同制定区域环境补偿制度;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个人可罚款50元到200元,单位可罚款5万元到50万元;生活垃圾处理单位不执行行业规范和操作规程的,可罚款5000元到2万元。
3、《三亚市餐厨垃圾管理规定》
经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7月31日批准,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许可证;收运合同应载明餐厨垃圾收运时间、频次、接收点、分类要求、违约责任等内容;单位罚款可达1000元到100万元,个人罚款可达100元到500元。
4、《徐州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条例》
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6月30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7月31日批准,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确立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制度,关注工业危险废物的减量化产生以及资源的综合利用;在市级层面建立了协调机制,并在淮海经济区建立协同治理的模式;鼓励非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自愿与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