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运行可靠,满足污染防治、保护环境的要求,住建部发布行业标准《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技术标准》CJJ/T150-2023,将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技术规范》CJJ150-2010同时废止。
更新后的标准做了如下修订:
1.增加了膜浓缩液、机械蒸汽再压缩蒸发、浸没燃烧蒸发等本标准涉及的重要术语;
2.增加了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系统的设计原则;
3.调整了设计水量与水质的确定依据等内容;
4.删除了氧化沟、纯氧曝气反应器、序批式生物反应器等工艺,补充了高级氧化、机械蒸汽再压缩蒸发、浸没燃烧蒸发等应用广泛且运行可靠的工艺;
5.调整了工艺流程和调节池、厌氧生物处理、膜生物反应器等工艺单元的部分设计参数;
6.增加了污泥处理、臭气处理和检测与控制工程等内容;
7.增加了渗沥液处理(站)运行、维护及应急事件处理的基本原则。
标准适用于新建、 改建及扩建的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工程,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验收及运行维护,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次修订是在近年来渗沥液处理技术进步的基础上,对2010版标准进一步进行修改和完善。在笔者看来,最值得关注的其实是第1、第4两条,对浓缩液及其处理工艺,标准体现出了前所未有的重视。
新标准的规定
与旧标准相比,新标准的“术语”部分是全新的,且把全部篇幅都留给了浓缩液。
标准定义,“膜浓缩液”是指渗沥液经纳滤、反渗透等膜处理后分离截留的含较高浓度难降解有机质和较高盐度的废水。
“机械蒸汽再压缩蒸发”(MVR)是指利用蒸汽压缩机压缩蒸发产生的二次蒸汽,提高二次蒸汽的温度和热量,压缩后的蒸汽进入蒸发器作为热源再次使原液产生蒸发,依靠蒸发器系统自循环达到蒸发浓缩的技术。
“浸没燃烧蒸发”(SCE)是指利用气体燃料在液体亚表面增压浸没燃烧,并通过特殊的结构形成超微气泡,超微气泡与浓缩液直接接触蒸发的技术。“蒸发残液”是指膜浓缩液或渗沥液原液经蒸发处理后,残留的含高浓度难降解有机质和高盐度的废水。“产水率”是指采用膜系统或蒸发系统处理渗沥液或其他废水时,产水量与进水总量之比。而旧标准的“术语”部分,只是简单定义了渗沥液处理系统以及初期、中期、后期和封场后渗沥液的定义而已。关于渗沥液处理的工艺流程,新标准也进行了细化和增补,尤其是对浓缩液处理的规定,相当细致。标准提出,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系统常规工艺流程宜包括预处理、主处理、深度处理和辅助处理。
标准还对渗沥液按照来源(填埋场或焚烧厂)和产生时期进行了细分,分别提出了总体工艺。其中:
生活垃圾填埋场产生的初期渗沥液或中期渗沥液,宜采用“预处理+主处理+深度处理”组合工艺或“主处理+深度处理”组合工艺;
生活垃圾填埋场产生的后期渗沥液或封场渗沥液,可采用“预处理+深度处理”组合工艺;
生活垃圾焚烧等垃圾处理设施产生的渗沥液,宜采用“预处理+主处理+深度处理”组合工艺。
另外,标准还明确了膜浓缩液处理工艺路线,“可选择浸没燃烧蒸发(SCE)、机械蒸汽再压缩蒸发(MVR)、高级氧化等工艺”。
针对浓缩液的规定
在后文中,标准还对浓缩液处理做了更细致的规定。
1、在用高级氧化工艺处理纳滤浓缩液时,宜采用两级或多级“高级氧化+生化/吸附”工艺。设计进水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COD不宜大于6000mg/L;NH3-N不宜大于100mg/L;TN不宜大于200mg/L;氯离子不宜大于8000mg/L。
2、关于采用MVR工艺处理浓缩液
标准指出,MVR宜处理经预处理后的渗沥液或膜浓缩液,并应根据处理要求配套尾气、残液等辅助处理设施。
标准规定,MVR系统设计进水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钙、镁离子不宜大于100mg/L;二氧化硅不宜大于50mg/L;SS不宜大于1000mg/L;TDS不宜大于100000mg/L。
MVR系统出水应符合下列规定:产水率宜大于进水量的90%;蒸馏水TDS宜小于1000mg/L,氯化物含量宜小于250mg/L;MVR处理后的冷凝水或气体应符合国家现行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膜浓缩液经MVR系统处理后,蒸发后的残渣含水率应处理至不高于60%。当MVR用于反渗透浓缩液资源化处理时,设计进水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COD不宜大于500mg/L;NH3-N不宜大于20mg/L;pH值宜为8~10;SS不宜大于5mg/L;色度不宜大于50;硬度不宜大于100mg/L;总硅不宜大于60mg/L。
3、关于采用SCE系统处理浓缩液
标准指出,SCE可处理纳滤浓缩液、反渗透浓缩液,也可处理二者混合液,并应根据处理要求配套尾气、残液等辅助处理设施。
标准规定,SCE系统采用沼气或填埋气作为热源燃料时甲烷含量不应低于40%。SCE系统设计进水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BOD5不宜大于2000mg/L,COD不宜大于5000mg/L;NH3-N不宜大于40mg/L;pH值宜小于7.5;SS宜小于10000mg/L;进水碱度不宜大于10000mg/L;总硬度不宜大于3000mg/L。
标准规定,SCE技术工艺设计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蒸发器内运行压力不应超过3kPa;蒸发器内蒸发温度不应超过90°C;换热空间容积负荷宜为(8~12)m3/(m3·d);在高倍浓缩模式下,蒸发残液量宜小于进料量的10%;在结晶模式下,除产生蒸发残渣外,其余应全部为冷凝水或蒸汽;沼气消耗量宜按照(110~150)m3/m3(以沼气中甲烷浓度50%计,标准条件下)设计。
SCE系统出水应符合下列规定:冷凝水TDS宜小于500mg/L,氯化物含量宜小于150mg/L;SCE处理后的冷凝水或气体应符合国家现行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SCE蒸发后的残渣应处理至含水率不高于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