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4年10月1日开始,又有新一批全国性环保法律法规、环境规范和标准开始实施,详细如下:
1、国务院令第785号《稀土管理条例》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稀土资源,促进稀土产业高质量发展,维护生态安全,保障国家资源安全和产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稀土的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产品流通、进出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2、《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与自愿减排市场衔接工作的通知》
通知提到,避免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从绿证和CCER重复获益。对于深远海海上风电、光热发电项目,拟选择参加绿证交易的,相应电量不得申请CCER;拟申请CCER的,在完成自愿减排项目审定和登记后,由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冻结”计入期内未交易绿证;在完成减排量核查和登记后,由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注销减排量对应的未交易绿证,并向社会公开信息。有关部门要切实维护和保障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自主选择权益。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2年。
3、《温室气体 产品碳足迹 量化要求和指南》(GB/T 24067-2024)
制定发布产品碳足迹核算通则标准,是落实生态环境部等15部委《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和《关于进一步强化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建设行动方案(2024—2025年)》部署的重要举措,填补了国内产品碳足迹核算通用标准的空白,将为各方研究编制具体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提供指导。本标准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
4、《铀矿冶放射性废物辐射环境管理技术规定》(GB 14585-2024)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铀矿冶放射性废物的辐射环境管理技术要求,制订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铀矿冶涉及的各类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技术要求。本标准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
5、《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T 30760-2024)
本文件规定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鉴别和检测要求、水泥窑生产处置要求、人窑生料和水泥熟料重金属含量限值、水泥熟料可浸出重金属含量限值、检测方法及检测频次、大气污染物排放量限值及监测等。本文件适用于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生产工艺过程、产品的控制及管理。本标准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
6、《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的水质指标、采样与监测和安全利用。本文件适用于作为工业生产过程中的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补充水、锅炉补给水、工艺用水与产品用水、直流冷却水、洗涤用水等工业用水原水的再生水。本标准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
7、《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技术标准》
为贯彻国家有关生活垃圾处理的法规和技术政策,保证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的质量,确保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的安全运行,使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化,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本标准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
8、CJJ/T 133-2024《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技术标准》
现批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技术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 CJJ/T133-2024,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CJJ133-2009)同时废止。
为贯彻国家有关生活垃圾处理的法规和技术政策,保证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的质量,确保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以下简称填埋场)的安全运行,使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化,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9、HG/T 6264-2024《废电池处理中铁、铝、钙渣的处理处置方法》
本文件规定了废电池处理中铁、铝、钙渣的处理处置的分类、一般要求、方法以及环境保护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废锂离子电池、废镍氢电池湿法回收产生的铁、铝、钙渣的处理处置。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
10、HG/T 6268-2024《硝态氮废液(水)处理处置方法》
本文件规定了硝态氮废液(水)的来源、处理处置方法及环境保护要求,适用于硝态氮废液(水)的处理处置。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